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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鉴定

不申请亲子鉴定,也需要对未婚生下孩子进行抚养

作者:中正鉴定 发布时间:2016-01-02 12:06:40 人气:29

梁某和乔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了一段时间后,两人于2011年3月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在同居生活期间,梁某生下了儿子强强(化名)。但是,随着儿子的降生,夫妻两人的性格差异却逐渐显现,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一次争吵后,乔某负气回到了父母家居住。之后,强强一直由梁某抚养,乔某每月支付给梁某儿子的抚养费500元。


 2014年9月,因为孩子二人又产生了矛盾。乔某随即停止了支付抚养费,开始对母子俩不管不问。由于梁某没有固定工作,抚养孩子就变得困难起来。无奈之下,梁某将乔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儿子强强随自己生活,乔某从2014年9月起到强强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对此,乔某则认为,当初是因为自己与梁某性格不合,才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其本人也并不清楚强强是否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孩子出生后,自己念及与梁某相识一场,加之考虑到母子俩生活困难,才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后来,因梁某经常扰乱其生活,他才断了和梁某的联系,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现在梁某请求自己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数额过高,自己无力承担。


 法院另查明,乔某有固定工作,月工资为1998元,在法定期限内,乔某没有申请亲子鉴定。


 判决结果


 近日,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非婚生子强强随原告梁某生活,被告乔某支付原告梁某从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的子女抚养费3600元,从2015年4月起至强强年满十八周岁止,乔某每月支付原告梁某子女抚养费600元。


 综合分析


 在本案中,梁某和乔某仅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进行结婚登记。那么,在夫妻两人分开后,对于非婚生子强强的抚养问题,应怎样解决呢?


 >>法院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亲子鉴定也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司法实践中,亲子鉴定是认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重要证据,但并非唯一证据,因为在当事人一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是可以适用推定规则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本案中,在乔某怀疑强强不是自己的儿子时,法院向其释明可申请亲子鉴定,但乔某未在法定的期限予以申请,未进行举证。也就是说,乔某没有提供证据,推翻其对亲子关系的怀疑,无法证明其和强强不是父子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便可以推定乔某与强强存在亲子关系。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结合本案,强强从出生就一直随梁某生活,并且尚处年幼状态,梁某请求强强跟随自己生活,有利于强强更好成长,乔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强强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至强强年满十八周岁。


 对于抚养费的数额确定,应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乔某的月工资为1998元,根据乔某的负担能力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法院酌定每月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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